“绝命毒师”张正波案二审开庭 “4号”是否是毒品?(3)
一开始,主要业务都由张正波来负责。他申请了一个新邮箱来与客户交易。为了收款,还开通了西联汇款、Paypal账户。 平时,张正波通过在阿里巴巴、百度、化工网等网站,输入“buyer”(买家)、“intermediate”(中间体)、“chemicals”(化合物)等英文关键词,就能找到来自英国、美国、西班牙等国的买家。 买家会在网页上写明自己需要的化合物和联系方式,但不会透露他们购买的用途。张正波通过邮箱把报价等信息给客户发过去,达成合作意向后,张正波再安排员工把样品快递给客户,客户满意才算正式发货。 公司的产品由客户需求决定,张正波按照他们的需求生产了不少产品,他按数字来给产品编号,如“5号”(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盐酸盐)、“13号”(2,5-二甲氧基-4-碘苯乙胺盐酸盐)等等。 2007年,张正波前往澳大利亚攻读博士后,大多数业务都转给了杨朝晖等人。在他出国期间,公司研发了一些新产品。其中,“4号”(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成为了公司的主打产品,主要销往美国。 2009年张正波回国后,只负责新产品研发和合法性审查。他判断新产品是否合法的方式是“上百度查,看其性质、类别和是否受管控”。 2013年,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负责毒物毒品鉴定的郑水庆等人曾对“4号”进行过研究,他们发现,“4号”最早于1996年被国外化学家合成开发。临床上能作为抗抑郁和抗帕金森药物使用,但滥用可能会产生类似于苯丙胺类毒品或可卡因的作用。在美国、英国、丹麦等国家,“4号”早在2010年左右被作为精神药品管制。 原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出,精神药品指的是能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能让人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被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2014年1月1日起,“4号”在国内被列为一类精神药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生产,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 在武汉市江夏区骋风工业园内一个占地约800平方米的厂房里,“4号”就生产于此。这里有5个实验室、2个仓库和1个办公室。 海关人员侦查时看到,厂房内,高温釜、电热套、旋转蒸发器等设备一应俱全。用于实验的操作架边缘已被腐蚀,上面摆满了甲苯、乙醚、丙酮、高锰酸钾等化学品,气味刺鼻。大小不一的试管、烧杯、漏斗散在各个角落。 利用这些工具,武汉凯门的4名技术员分工合作,将二氯甲烷、胡椒环等十余种化学物质混合,经过低温冷却、高温浓缩、搅拌、静止分层、冰冻,最后结晶、析出白色晶体、烘干,得到“4号”。 生产一千克“4号”,需要材料成本三四千元,然而售价却高达一万三四千元。“如果不是‘4号’,公司的运营估计都很难维持”,杨朝晖说。2014年,武汉凯门总共生产销售了96.985千克“4号”,比剩余产品加起来的总和还多。 但是,公司里的人都告诉海关,他们并不知道购买“4号”的客户到底会用它干什么。 被截获的包裹 2014年11月25日晚,武汉凯门寄往美国的一个包裹突然被海关查抄了,包裹内装的正是“4号”。 那个包裹在通过X光机查验时,呈像异常,引起了海关工作人员的注意。包裹里装着白色的晶体状物品,工作人员用冰毒毒验板检测后发现,毒验板呈阳性,疑似冰毒。第二天,他们又查获了一个类似包裹。 海关把这两个包裹送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白色晶体状物品是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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