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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十年反垄断执法成效特点分析(3)

2018-08-03 17:45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二是在调查取证方面,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注重恪守执法程序,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开展反垄断案件的调查。总局和福建、重庆、四川、辽宁等地工商局都配备了相应的电子取证设备和技术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总局通过积累办案经验,不断提升反垄断能力。在调查利乐集团时,总局对利乐的2个经营场所进行检查,5次要求利乐集团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10次与利乐集团就有关问题沟通。同时,总局对和案件有关的液态食品、包装设备、包装材料以及原材料等领域开展调查,还走访多家企业。此外,总局聘请法律专家团队、经济学家团队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团队,对已收集的案件数据进行专业的分析论证,并形成较为详细的经济分析,有效提高反垄断执法办案的精细化水平。

执法质量总体水平较高
  从总局“竞争执法公告”公布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这些案件均有详细的调查记录、证据展示、违法性认定、处罚依据和处罚说明,前期调查充分,执法质量总体水平较高。同时,这些案件也经历了行政诉讼的考验,如安徽的支付密码器垄断案,山东的会计师事务所垄断案,都经历了行政复议、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11月16日,总局对利乐集团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官网上公布了处罚决定书。依据《反垄断法》,总局责令利乐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并处罚款667724176.88元。此案历时4年,总局公布利乐案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比以往更为翔实,多达47页。处罚决定书内容愈发翔实也是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水平逐步提高的直接表现。

执法透明度比较高
  10年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透明度较高,处罚决定的内容越来越详尽。为进一步提高执法透明度,2013年7月29日,总局建立反垄断案件长效公布机制和平台。同日,平台公布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西双版纳州旅行社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等12件案件的“竞争执法公告”。通过该竞争执法平台,总局将已查结的所有案件处罚决定书全文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判。

执法开拓创新能力强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显示出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在认定新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敢于碰硬,勇于创新尝试,有效拓展《反垄断法》适用的宽度和广度。
  在2016年5月公布的山东临沂会计师事务所垄断案中,当事人划分了各会员单位审计、验资等相关业务收入的市场份额比例,这与传统意义上的根据地域、客户、产品等标准划分销售市场有很多不同之处。虽然工商部门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划分销售市场行为,但办案人员曾经考虑过适用其他垄断协议的可能性,即考虑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规定。
  这种适用《反垄断法》兜底条款的尝试于2016年11月公布的利乐案中首次实现。在该案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忠诚折扣。忠诚折扣是经营者以交易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累计的商品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份额为条件或根据其他忠诚度表现给予的折扣。折扣是常见的商业行为,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消费者,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忠诚折扣与特定的市场条件相结合,产生明显反竞争效果时,应当予以规制。利乐的忠诚折扣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总局通过对利乐集团相关企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的查处,清晰地诠释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条款,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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