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交辞职信后遇车祸 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赔偿
一名员工,向单位提交了一封辞职信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亲属提出,员工辞去的只是职务,与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而单位则认为,员工辞去的是工作,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认定为工伤。就这样,因一封辞职信引发的工伤之争,历经五年,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级法院,打了七场官司。 递交辞职信,回家途中发生车祸 顾学勇是山东省日照市人。1999年,经山东莒县某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副经理张忠信介绍,顾学勇到建安公司工作。他吃苦耐劳,工作能力也强,不久就被升为施工队长。因离家较远,顾学勇升为施工队长后,单位还为他安排了宿舍。 2012年8月份,建安公司承接了莒县公家园街小区的居民楼工程,并指派顾学勇负责该工程的施工。顾学勇文化程度不高,虽然单位领导对他寄予厚望,屡屡委以重任,但他总感觉担子重,压力大。这一年,儿子考取了大学,他要为儿子上大学做些准备。8月23日一早上班后,他来到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胡雪华的办公室,递上一封辞职信,内容为:“顾学勇本人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公家园工地施工队长职务,本人申请辞去施工队长职务,望领导批示。” 顾学勇递上辞职信后,胡雪华立即在辞职信上批示:“同意辞职,请财务工资结算至8月22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互不追究。”批示后,建安公司在辞职信的批示上加盖了公章。 当天吃午饭时,顾学勇和同事喝了一点啤酒。下午3点多钟,他来到副经理张忠信办公室,向张忠信打招呼请假回家,也谈到辞职事宜。之后,顾学勇骑摩托车离开单位回家办理孩子上学事宜。16时55分许,当顾学勇骑行至莒县龙山街里时,突然发现行驶道前方停放有一辆大型轮式拖拉机,因距离太近速度太快来不及躲避,顾学勇一头撞了上去。 120急救车将倒在血泊中的顾学勇送到医院,最终因伤势太重,不治身亡。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顾学勇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与违章停放在行驶道上的孟凡秀驾驶的大型轮式拖拉机追尾相撞,致顾学勇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确定孟凡秀、顾学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理解不同,工伤申请遭遇单位阻挠 2012年9月25日,办理完顾学勇的丧事后,其亲属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莒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30日,莒县人社局认定顾学勇从单位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3年2月27日,建安公司不服该决定,向莒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莒县人社局告上了法庭,同时将顾学勇的近亲属刘荷花等4人追加为诉讼第三人。 建安公司诉称,顾学勇辞职之前在本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公家园街小区建筑工地,而本公司为顾学勇安排的宿舍在本公司,顾学勇上下班并不经过莒县龙山镇驻地;顾学勇已于2012年8月23日上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场批准了其申请,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至8月22日。顾学勇发生事故是当天下午4时,此时,本公司与顾学勇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莒县人社局认定顾学勇“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构成工伤,无事实依据,违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莒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莒县人社局辩称,顾学勇近亲属刘荷花等4人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受理后查明:2012年8月23日16时30分,顾学勇找部门经理张忠信请假,16时55分许,顾学勇从单位请假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建安公司提出异议称“顾学勇2012年8月23日8时提出辞职,其发生事故的地点也不在其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与公司无关”,我局综合审查建安公司与刘荷花等4人提供的证据后,认为认定顾学勇辞职的证据不足。该案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通过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认定顾学勇在建安公司上班并在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应认定为工伤。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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