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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成企业克扣薪酬挡箭牌 为何频被“做手脚”(4)

2018-01-06 14:14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北京律师王亚男认为,公司可以制定奖惩条例,但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在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而且不能一次性扣除。(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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