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学研究盘点:繁荣宪法学研究 推进宪法有效实施(4)
另外,有学者认为,对于合宪性审查要明确区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宪法监督机关对于法律、公权力行为的违宪判断与违宪处理,目的是为维护宪法的至上性与法秩序、公权行为的合宪性以及违宪状态的排除。二是宪法是最高的价值规范,整个法秩序都应接受宪法的价值辐射,因此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依据,这仅仅是一种具体的、面向个案的宪法解释,与宪法和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的规定并不冲突。 宪法学本土化的实践 我国宪法为权力的运作提供了民主化的框架,构成了政治改革的框架秩序,但宪法的本体论意义在于其权力运行的现实是否能与宪法规范相契合。 为了回应宪法学本土化的需求,有的学者引进了具有本土化功能的部门宪法理论,主张应回到我国的宪法文本,回归到我国的本土化实践,聚焦于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基本国策在我国的宪治背景下的作用。有学者们认为,在解释宪法规范时,不仅要把基本义务和基本国策纳入其中,还要考虑到国家机构的职能分配、宪法规范背后的国家目的以及国家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这样才能在中国的宪法实践中,型塑符合基本权利价值决定的国家法律秩序,控制政治行为的基本权利界限。 为了使得宪法基本理论能得到本土化实践,有学者主张,宪法的解读应考虑到各宪法规范的规范领域,致力于单项宪法规范解释的体系化问题,要考虑到教育、劳动、医疗等规范的不同社会功能。为使宪治实践能最大程度地契合我国的宪法规范,应从宪法不同的社会结构功能出发对我国的宪法规范进行部门化释义,并以此为基础去决定宪法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基本国策在我国宪治中的意义。也有学者认为,基于部门宪法,宪法有合宪法秩序与实定法秩序的调控功能,亦即宪法规范作为价值规范,整个法秩序都受到宪法规范的价值辐射,法律的解释要贴近于宪法的规范内涵。为了缓解宪法规范至上性与社会流动性之间的冲突,宪法需要贴近部门法律所规范的事实基础,从而发挥宪法的变迁功能。 (作者分别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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