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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学研究盘点:繁荣宪法学研究 推进宪法有效实施(2)

2018-01-01 15:2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有学者提出,国家应提供人民对权力运行可以产生实际的控制与影响的机会,认为在实践中包括了三个层面:(1)法律充权,即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拥有的参与到权力运行的权利、机会以及途径等;(2)事实充权,即人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对于法律制定实际上所能起到的控制与影响,受到法治国原则、民主体制、社会治理体制的影响;(3)主观充权,即在法治社会中,人民参与权力运行的意愿与心理状态,通常受到法律充权与事实充权的影响。法律充权、事实充权、主观充权之间是一种相护相依的联结关系:法律充权是事实充权的前提,事实充权是法律充权的体现,如果法治不彰或者法律充权不足、事实充权缺失的话,人民主观充权的意愿也会相对低沉。在此种情况之下,法律充权、事实充权、主观充权在人民参与政治运行的过程中就会形成难以调和的充权鸿沟。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有必要让人民参与到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去,以充分发挥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界限功能。 
  从基本权利走向国家机构的研究 
  我国宪法学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在基本权利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形成了一套概念与释义学体系,但是,学术界对于国家机构的原理以及释义学体系的研究缺乏必要的关注。在2017年的宪法学研究中,学者们开始关注国家机构的体系化研究,形成了新的研究成果。 
  有学者从国家职能的分立出发,详细探讨了权力是如何在不同的国家机构中分配的,国家职能怎样分配才是最为合适的,如何协调相互独立的权力持有者之间的关系。学者们认为不同权力持有者之间是互为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应将不同的国家职能整合到宪法的民主分权体制和统治行为规范的释义学中。 
  有学者认为,对于不同的国家机关间的职能纠纷,应认识到基于人民主权(制宪权)的宪法优位原则与防止权力专断的权力分立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职能的分配、权力的分立原则有赖于宪法优位原则的保障。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设定、结构化以及对权力运行过程的限制是基于宪法优位性的当然结论,所有国家机构的权力与职能皆是基于宪法而获得权属地位。在宪法所型塑的合宪权力秩序领域内,所有国家机关都是独立的权力持有者,有互相尊重之义务,要依照自己权力属性与职能的最大化原则来解释宪法。 
  有学者认为,要关注国家的组织及权限划分问题,对国家法领域进行分析。国家法的概念虽来自于德国,但为了解国家法中“国家”的含义则须植根于中国本土化的解读,通过我国宪法中“国家”的含义来认识“国家法”内容。在宪法中,国家行为能力的延展与义务的履行须通过国家机构的具体职能来实现。 
  提升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贿选等问题,宪法学界加强了有关选举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有价值的学术观点。学者们普遍认为,有效预防与解决贿选对于维护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认为,要科学确定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加强选民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协调功能。为此,要进一步落实现有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制度,完善候选人制度,进一步强化选举过程的民主性、透明度。 
  有学者认为,要严格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保障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权和监督权,坚持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防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方式实质性背离合议制,防止代表机关的行政化现象。 
  完善宪法解释程序 
  随着宪法逐渐深入部门法,逐渐走向实践,宪法学研究出现了研究重心的转移,即逐渐从单纯地对宪法解释体制的研究转移到对宪法解释本体论与宪法解释的程序的关注,开始致力于在既定的宪法规范体系下探讨宪法的实施问题,倾向于在宪法规范框架下回应具体现实问题的关切,更加强调宪法的部门法化与法秩序的宪法化。这种研究范式的转变乃是对宪法教义学的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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