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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学研究盘点:繁荣宪法学研究 推进宪法有效实施(3)

2018-01-01 15:2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机关按照宪法解释程序的释宪行为是明确立宪原义与文本含义的权威做法,在此,宪法解释的有效运转是平衡宪法价值与事实、宪法原则与社会现实的重要纽带,也是控制解释权滥用的重要保障。为此,宪法解释程序可以发挥国家整合、凝聚社会主流价值观、宪法价值的具体化、限制解释权滥用、宪法学原理本土化等功能。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为使宪法解释具有可操作性,应加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 
  有学者认为,在法秩序中,宪法释义学乃狭义的法学,系对现存有效之宪法作规范性分析,以期为宪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提供解决模式或对宪法规范的概念作具体化、体系化之建构,以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内容并保障宪法规范体系的融洽。惟在解释和适用宪法规范时,宪法释义学要与宪法理论相结合,遵循一定的理论与原则,如人的尊严之保障、基本权利之功能体系、权力分立、法秩序的安定性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宪法的一致性原则、法治国原则、比例原则等。除此之外,在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中,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限制以及限制的限制是基本权利释义学最基本的构成部分,且基于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优先性以及基本权利作为法规范的直接拘束性、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关系,对基本权利的性质、规范目的、保障范围之解释应作体系化之思考。所以,在新时期下,如何由较高的宪法位阶经由法释义学的建构,而于普通法中发挥作用,甚至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对个人产生规范效力,即基本权利的个体与效用化已成为新的课题。 
  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大多为抽象、概括之条款,因此应将宪法规范作为整体法律秩序的一环,以寻求基本权利在法秩序中与其他规范意义的联结。而规范意义联结的梳理又要求解释者着重理解法规的整体目的,只有对法规的整体目的有了清晰的了解,才能理解规范意思的脉络。需要以法位阶理论、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理论来建构基本权利在部门法或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效力体系。 
  加强合宪性审查的功能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在党的正式文件中首次出现“合宪性审查”表述。 
  有的学者基于对目前备案审查制度的反思,认为当前的备案审查制无论是在审查范围、审查程序还是监督力度与处理结果上,尚无法充分发挥合宪性审查的功能。关于全国人大的法案备案审查,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至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接收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443件。从中可以看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公民和组织比较关心法律的合宪与否问题。从法规合宪控制体制来看,可以认为我国宪法所蕴含的合宪性审查是以立法机关的备案审查为基础的。 
  有学者进一步认为,目前以立法机关的备案审查为基础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尚无法充分满足合宪性审查的需要。一方面,目前的机构设置,对于国家机关的权限冲突问题、人大本身的立法合宪性问题以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合宪性审查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另外,根据宪法序言、第5条、第62条、第67条等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权虽然包含了法律的违宪判断权,但宪法或立法法关于违宪无效处理方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违反宪法的具体形态、后果进行体系化研究。 
  对于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方案:一是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宪法的监督与实施;二是以专门委员会的形式负责宪法的实施与监督,与现存的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平行,接受常委会的领导;等等。 
  对于公民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问题,有学者从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出发,认为如果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的违宪属于权限方面的问题,相关的国家机关完全可以提起审查要求,并且也只能是由权限受僭越的机关来提出。而在此之外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提出的合审查建议,就并非指向立法权限等公权力内部问题,而是指向其权利被侵害的问题。在此,基本权利规定起到了法规范作用,从而拘束公权力行为,当事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该公权力行为侵犯了基本权利且是针对自己的、直接与实际的基本权利损害,并具有重要宪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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