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和决定草案(4)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话题,有意见认为,应当促进电子商务经营的发展,扩大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但也有意见认为,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而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对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作了修改。 草案着重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规定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同时,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此外,草案还完善了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丢失、伪造、篡改、隐匿或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初审 “三权分置”拟入法 本报记者 魏哲哲 在10月3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刘振伟介绍,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对于承包期,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问题,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草案还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 船舶吨税法草案提请初审 条例拟上升为法律,税负不变 本报记者 魏哲哲 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船舶吨税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对船舶吨税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稳定,可以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船舶吨税是针对船舶使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行为设置的税种。草案明确吨税的征税对象是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草案维持了现行的吨税税目税率,吨税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为4档:不超过2000净吨、2000至1万净吨、1万至5万净吨、超过5万净吨。吨税税率根据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长短分别设置,并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草案规定:《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规定其他船舶免征吨税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于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和征收机关,草案规定: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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