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和决定草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拟规定不得进行网上虚假交易 本报记者 王比学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所作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张鸣起说,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二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此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审稿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仿冒他人商业标识构成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建议对此予以明确。为此,三审稿在相关标识前增加了“有一定影响”的限定。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提请二审 公共图书馆重点在“公” 本报记者 彭 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对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进行了二审。草案对公共图书馆进行了重新定义,体现了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功能,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法违规的活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采取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公益性讲座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着重突出了公共图书馆的定位,要求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利,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体现其公共性,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 草案还提出,公共图书馆要与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相融合,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建设,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应当注重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避免“一刀切”。对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总分馆制,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请审议 侮辱国歌情节严重,最高可判3年 本报记者 魏哲哲 在10月3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交审议。 今年9月1日,国歌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介绍,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为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增加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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