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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和决定草案(3)

2017-11-05 13:5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王宁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武警部队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化武警部队,将对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和力量结构进行调整改革。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需要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武警部队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点是,强化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贯彻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调整武警部队指挥管理体制,优化力量结构和部队编成,实现领导管理和高效指挥的有机统一。同时,调整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制度。 
  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有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的规定。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制定高标准 产出高质量 
  本报记者 彭 波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草案提出,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标准质量。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标准化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在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他们认为,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能有高质量,应当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质量作出明确要求。因此,法律委员会决定在修订草案总则中增加规定,要求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标准质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的规定。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增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的规定,同时规定,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还有意见认为,应当明确标准的复审周期,并要求标准制定部门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对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对于地方标准备案,以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修订草案一并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对有关标准进行立项、编号、复审、备案,或者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二审 
  为消费者提供更有力保护 
  本报记者 彭 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介绍了草案的修改思路:遵循规范经营与促进发展并重、聚焦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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