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实施研究(4)
2.对检察院审查批捕讯问犯罪嫌疑人作明确规定。 3.明确拘留、逮捕后必须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和通知家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明确规定,采取逮捕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综合考虑惩罚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作出严格限制,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修订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法律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援助上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二是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法律援助的时间由现行规定仅限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整个诉讼阶段都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时间大大提前,从而也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适用范围。三是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法律援助的律师由现在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改为两种,一种是对于酌定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一种是对于法定援助对象,则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由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些变化,有利于加强对于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加强人权保障,也有利于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新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规定了对未成年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是修正案对法律援助只是制度上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落实,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修订 关于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作了七个方面的修改: 1.完善起诉案卷移送制度。 2.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3.增加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审理。 4.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范围,规定强制到庭措施,设置对证人拒绝出庭和到庭后拒绝作证的处罚。 5.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6.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要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7.规定中止审理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新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部门法律中载入“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1、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2、载入第二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规定,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均起到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3、必然会带动其他某些部门法的制定或修改时更加重视贯彻“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宪法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等很多制度的设计、修改与完善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比如完善证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规定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辩护制度,解决律师在执业中反映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突出问题;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等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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