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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研究(3)

2017-09-27 13:50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3)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将法律文书送达律师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对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的研究表明,办案机关没有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在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没有规定具体程序,缺乏操作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诉讼活动中几个关键的办案节点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和将法律文书送达辩护律师作了具体规定。

  (4)明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审草案将律师的阅卷范围从现行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改为“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正案又进一步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所有案卷材料。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有几方面的考虑:一是案件一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侦查活动已经终结,有关证据材料已经被侦查人员收集在案并加以固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了解、掌握这些材料对侦查活动已无妨碍;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对办案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以及程序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对本案提起公诉。让辩护人查阅案件的所有材料,有助于辩护人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发现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这对于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正确的审查决定也是有利的;三是对辩护人阅卷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可以防止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辩护人阅卷作任意限制,对辩护人的阅卷权也是一种保障。

  (二)强制措施的修订

  (1)完善取保候审

  1.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扩大适用范围。清楚地表明取保候审可以作为羁押的替代措施,对于减少羁押有重要作用。

  2.进一步完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利于解决目前在执行中由于对被取保候审人履行的义务不够具体,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3.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定、收取和退还等问题。

  (2)完善监视居住

  1.明确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逮捕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2.对指定监视居住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并对通知家属和检察院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3)进一步完善传唤、拘传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传唤、拘传强制措施进行了以下修改:

  1.只有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方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如果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得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间。

  2.针对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在传唤时限期满时,允许被传唤人回家,但在回家途中办案机关又再次送达传票,搞连续传唤的情况,本条也作了重要完善。

  3.为防止办案人员以法律已将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为名,对被传唤、拘传的人搞疲劳讯问,本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完善逮捕、拘留措施

  1.明确了逮捕条件,增加可操作性。实务部门和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当前在逮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捕人太多,羁押成为常态,实践中基本上是够罪即捕,这种情况与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捕政策不符,应当改变,但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与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密切关系。“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好掌握,没有人敢保证放出去都绝对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只能是采取保守做法,可捕可不捕的都逮捕。此外,“有逮捕必要的”含义也不清楚,实践中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虽作出解释和规定,也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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