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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10大公证执业指导案例(5)

2017-09-26 14:05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案例分析
    1、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同公证要求公证员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使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督促签约各方认真履行合同,预防纠纷。保全证据公证与合同公证在公证事项、证明内容、证明方式、证明结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明显区别。
    2、公证机构、公证员用保全证据公证的形式替代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属于滥用公证书格式、规避实质审查义务的行为。
    公证指导案例(九)
    不得以声明公证替代委托公证
    公证要点
    公证机构、公证员不得错误使用公证书格式,将属于委托事项的“出售不动产、收取售房款”包装成声明的形式,办理声明公证。
    基本案情
    甲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房屋出售过户、代收房款声明书》公证、《代收房款声明书》公证,声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声明人甲授权乙代表上述声明人办理不动产的转让、过户、网上签约、配合买受人办理二手房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手续。现为预防纠纷,声明人特此声明如下:声明人同意受托人代收上述不动产的售房款,买受人将售房款打入受托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则视为声明人收到售房款;声明人自愿对上述声明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1、委托和声明均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区分标准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不同。声明的意思表示内容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委托的意思表示内容为“代理权之授予”。收取售房款属于委托的意思表示范畴,不得以声明书公证代替委托书公证。
    2、不动产转让款数额往往较大,代收房款往往会出现“担保性委托”的情形,给委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售房款打入委托人账户也是银行、房屋交易监管部门的通行做法。禁止在委托书中设定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内容,公证机构不得以声明书公证等任何方式进行规避。
    公证指导案例(十)
    不得以签名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
    公证要点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基本案情
    某公证员在办理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仅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严格审查,没有对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人婚姻状况进行严格审查,直接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出具多份公证书。
    案例分析
    1、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署形式,并没有对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书、保证函、确认函、签名样式、推荐信等,使用范围以涉外使用为主。
    2、当事人办理委托公证事项,虽然形式上也是在公证员面前签名,公证词中也要证明签名属实,但是委托有更加明确的证明要求,委托人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委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它要求公证员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人证是否一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签名是否属实(或是否在公证员面前签署)等进行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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