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10大公证执业指导案例(2)
2、不动产转让款数额往往较大,代收售房款往往会出现“担保性委托”的情形,也会给委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售房款转入委托人账户也是银行、房屋交易监管部门的通行做法。因此,在近亲属间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中,不宜在委托书中设定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内容。但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协助办理将相关款项转入委托人账户的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售房款直接转入委托人的账户并写明账户信息。 公证指导案例(三) 委托贷款合同公证应当审查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 公证要点 委托贷款关系因银行的加入而被纳入了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其性质亦不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相关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但应当审查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 基本案情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A银行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款2.5亿元,贷款期限2年,年利率15%,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上述三方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委托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经过审查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后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案例分析 1、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贷款关系因银行的加入而被纳入了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其性质亦不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相关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委托贷款合同公证业务中,公证机构应当对于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进行尽职审查。公证机构可以要求银行提供其进行资金来源及借款用途审查的有关情况。 公证指导案例(四) 不得同时办理抵押、解押、出售不动产的委托公证 公证要点 涉及不动产处分的重大事项应以所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来认定和判断,不动产的抵押、解押、出售等事项均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就是要求公证机构不能将多个重大事项拆分为多份公证书同时办理,而是要依据不动产当时的状态和情形来办理。其他与实现核心法律关系相关的、事务性的、手续性的事项不属于重大事项。 基本案情 甲有一套房产,已向银行设定抵押,因无法归还贷款,经与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变卖房产归还贷款。甲由于工作繁忙,欲委托朋友办理相关手续,向公证处申请委托公证。委托授权的内容包括代为还款、代为解押、代为领取产权证书、代为寻找买家售房、代为签订合同、代为办理过户登记、代为配合买方办理贷款、代为交接物业等事项。 案例分析 1、涉及不动产处分的重大事项应以所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来认定和判断,不动产的解押、出售、抵押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应当据实委托办理。而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寻找买家、磋商价格、签订合同、办理过户、配合买家办理贷款、交接物业等事务性的、手续性的事项,可以围绕重大事项而一并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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