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司法部发布10大公证执业指导案例

2017-09-26 14:05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今年8月14日,司法部下发《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明确: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据了解,自“五不准”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理解上和执行中的偏差等问题,导致有的公证机构对“五不准”规定理解和把握不准,随意扩大禁办范围,对应当办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对把握不准的公证事项简单拒绝办理;有的公证机构滥用公证书格式,以其他形式的公证替代禁办公证事项,规避“五不准”规定。
    为指导各地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公证事项,今天,司法部发布10个公证执业指导案例,要求各地公证机构在办证中认真参照执行。
    公证指导案例(一)
    不得拒绝办理异地房产的售房委托公证
    公证要点
    代为售房委托公证是常规公证业务,是群众正常办证需求。公证机构不得因异地房产售房委托核实工作较多,潜在风险较大而拒绝办理,除审查当事人身份、房产权属、婚姻状况、与受托人关系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委托无关的材料,不得随意扩大禁止办证范围,不得设置障碍故意拒绝办理。
    基本案情
    A市人甲将要出国学习,欲出售名下位于B市的一套房产,其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受托人为其妻子,委托事项为代为出售B市的一套房产。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没有能力审查异地的房产权属情况,遂要求甲提供售房合同。因甲尚未找到买家,无法提供售房合同,公证机构拒绝办理。
    案例分析
    1、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公证较之其他委托潜在风险较大,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注意义务,认真审查当事人身份、房产权属、婚姻状况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异地房产信息、婚姻状况必要时应当委托当地公证机构查询核实,公证机构不得以房产信息、婚姻信息在外地而简单拒绝办理。
    2、“五不准”《通知》规定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正常的售房委托公证不在禁止之列。公证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禁止办证范围,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委托无关的材料,不得设置障碍故意拒绝办理。
    公证指导案例(二)
    一并办理解押、出售不动产的委托公证受托人应为近亲属
    公证要点
    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充分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意思表示,查验核实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亲属关系后,可以办理同时包含代为解押、代为出售事项的委托公证,但不得设定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内容。
    基本案情
    甲将要移民出国,欲出售房产一套,其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受托人为其胞弟。委托事项为代为解押、代为出售房产、代收售房款。公证机构为其办理内容为代为解押、代为出售房产的委托书,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售房款。
    案例分析
    1、涉及不动产处分交易,需要委托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充分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意思表示,查验核实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亲属关系后,可以办理同时包含代为解押、代为出售不动产事项的委托公证,同时将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附卷存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