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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之争未了局 9年诉讼遍及多省市(4)

2017-09-11 11:06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2016年4月,洛阳杜康在河南汝阳县申请证据保全,在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购买了杜康22V白酒。

  该被公证保全的杜康酒商品及外包装上均有“白水杜康”商标。判决书描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杜康”两个文字单独排列,“杜”字的左侧上方有“白水”文字,“白”、“水”两字上下排列,近似“泉字”,且二字相对“杜康”明显更小,文字颜色偏淡,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视觉注意。

  洛阳杜康随后向法院起诉白水杜康商标侵权,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立案。

  洛阳杜康认为,白水杜康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生产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经侵犯了原告取得的使用权“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

  洛阳杜康诉求法院判定,白水杜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并赔偿3000万元。

  白水杜康则认为,其是杜康商标共有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并称“白水杜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准注册,在消费者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此外,白水杜康还辩称,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

  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认为,涉案产品虽有“白水杜康”商标,但其在标识“白水杜康”酒的名称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杜康”两字被突出使用,“白水”二字很小。

  法院认为,商品实物及包装上,“杜康”两字均处于醒目位置,与洛阳杜康的“杜康”商标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判定白水杜康构成对“杜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判决白水杜康赔偿1500万元。

  新京报记者获得一份上诉状显示,白水杜康已经对该份判决提起上诉。对于上诉的情况,白水杜康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燕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不方便回应。

  白水杜康董事长张红军也未就此做出回复,其在9月8日的短信中称,现在法院诉讼阶段,暂时不能发表任何观点。

  另一方面,洛阳杜康还在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举报当地企业销售的白水杜康产品,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

  白水杜康也对洛阳杜康提起了反诉。2015年,白水杜康向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洛阳杜康公司停止侵犯白水杜康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并要求其进行赔偿等。而白水县也属于渭南市。

  该案之后被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高院于今年6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

  陕西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洛阳杜康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单从字面上,其陈述的是事实,该说法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

  但是由于“杜康”商标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几家酒厂曾共用,目前市场中“杜康”注册商标和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表述的“唯一”足以令消费者产生比较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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