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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可诉行政机关不履责(4)

2017-07-24 12:33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此外,检察院还会在办理刑事案件、开展专项活动中挖掘相关公益诉讼的线索。

 

  为了案源线索,今年4月,甘肃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制定《甘肃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群众主动发现和踊跃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上述办法明确,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检察机关核实采用,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给予奖金奖励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应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根据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励金额多在1000元-5000元不等。”

 

  此外,在举报线索奖励中发现有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办法》公布3个月以来,共筛选出符合专项行动规定的案件举报线索30余件。

 

  待解

 

  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对于当事人的称呼,在各类诉讼中各不相同。在民事诉讼中称“原告”或“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称“公诉人”和“被告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又该叫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说,上述两个选择似乎都不理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如果采用刑事诉讼中的说法,称检察机关为“公诉人”,但又不涉及犯罪问题。如果采用民事诉讼的说法,称检察机关为“原告”,又会导致行政和民事一样。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提起诉讼,应该有所区别。

 

  应松年说,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他赞成用“起诉人”和“被起诉人”的说法,“将来如果有二审,只要看谁是起诉一方,谁是被起诉一方就行了。”

 

  公益诉讼案赔偿资金怎么用?

 

  2015年12月22日,江苏常州市检察院将许建惠、许玉仙告上法庭。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4月14日,常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许建惠、许玉仙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后实施。同时,赔偿对其他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

 

  但赔偿资金怎么使用却是个问题。北青报记者获悉,针对赔偿的资金,一些地方建立了环境公益基金,专门制定规范,由法院、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管理,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制定修复方案,规定资金的使用办法。

 

  王敬安则建议,资金的使用需要第三方介入。“被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治理,需要专业的权威机构来解决。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司法机关并不是权威,必须由专业的机构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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