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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可诉行政机关不履责

2017-07-24 12:33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天上午在霍山开庭,被告当庭认错并同意赔偿恢复植被费用22余(万)元”。7月19日,在安徽民行检察的微信群里,有人发了这样一条消息。

 

  安徽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王敬安也在微信群里。在他的印象中,从两年前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开始,这115人的工作群里讨论公益诉讼的内容便愈发增多。

 

  检察机关可诉行政机关不履责

 

  试点开始的时间是在2015年7月。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安徽、山东、广东等13个省(市、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这一决定在不少检察人看来,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机遇”。今年6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虽然宪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制度层面,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范围限定在诉讼领域。基于对法律监督内涵的理解,部分地方检察机关探索了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的督促履职工作。当发现有行政机关出现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会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纠正错误。如果行政机关不纠正,检察机关却没有后续的保障手段,只能向其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反映情况。

 

  如今经过两年试点,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写入行诉法、民诉法。

 

  这一决定在不少人看来,解决了“公共利益谁来管”的问题。

 

  上述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明确了检察院在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若不履责,检察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方式强化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效力。

 

  条文限定了四个范围,分别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些行政机关觉得丢了面子”

 

  但万事开头难。

 

  “起初起诉是很难的,一些行政机关对此不理解,有些人觉得丢了面子、影响地方形象。”王敬安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

 

  2016年1月19日,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起诉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这是安徽省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针对市级行政机关提起的资源保护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院发现周孝东等人将15.94亩农用地非法转让给华菱汽贸公司,其中15.7335亩为一类耕地。该公司未经批准在涉案农用地上违法建造厂房、办公楼等,还进行汽车销售经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虽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此后一个月,该局虽收到检察建议书,仍未正确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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