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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革命是如何展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四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成效(5)

2017-07-12 15:27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2013年以来,伴随着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进程的展开,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巨大改革浪潮当中,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改革第一次产生了交汇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智慧法院”“智慧审判”等类似的改革趋势正在为不少地方法院接纳并深度应用。上海、江苏等地的法院和贵州政法系统将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应用于审判辅助、类案裁判规则提示、绩效考核辅助、裁判文书初稿的起草、立案导诉等环节,大大减轻了司法辅助人员在改革初期难以及时配备到位、类案裁判尺度不一、司法信息不公开等一大批长期困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痼疾,显著提升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从诉讼规律与司法理论的层面来看,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用植根于我国司法传统与实践现状,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的重要丰富与发展,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科层制与行政化管理模式下的我国司法体系长期依赖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这为信息的数字化提供了绝佳的机会,中国司法人员的素质仍然差强人意,大量重复性的低级错误严重影响到案件质量与司法公信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于防范重复性的低级错误远比人类要可靠,因此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法律完善实践中,依靠技术而非人的监督已经成为重要的司法传统,比较典型的做法是刑事诉讼中对于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制度。

  三、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更加注重协同推进有关司法改革的社会体制改革

  “功夫在诗外。”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无往不在司法体制之外。司法体制是国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时,改革的每一步都需要社会体制改革的配套与支撑,当前制约司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发展的主要问题无不与社会体制改革的配套机制紧密相关,比如省以下检法财物的省级统管需要市县两级党政部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协调配合方可顺利推进;再比如,司法系统的职务序列单列面临着与整个社会的高度行政化职级标准如何协调的问题。还比如,检法人员分类管理后,来自上级以及同级党政部门的管理性、行政性事务并未减少,而检法两家的行政岗位人员大幅减少,参加各类非专业会议、统计调研宣传等行政性工作给分类管理改革带来不少压力。

  (二)适应转型社会与信息社会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对于全国各省市区确定的三类人员各自占比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是科学恰当的,中央司改政策也明确各省在员额比例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各自省份的案件分布差异而动态、灵活地分配省内员额。由于原有的中央政法专项编是计划经济年代根据本地户籍人口数测算后得出的,近三十年的巨大经济社会变迁导致全国东部与西部地区在人案比、案件总量方面差异巨大,经济活跃地区的人案矛盾异常突出,而不少人口流出地区的司法机关案件量有限,忙闲不均的现象非常明显。建议根据当前案件总量重新测算中央政法专项编的基数以及全国入额法官的人数,或者以省为单位重新测算政法专项编与员额总数,这样能够从根本上科学应对案多人少的人案矛盾。

  在人员分类管理中,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书记员、法官助理工作的部分替代,可以考虑未来适当减少书记员、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机关的配比,释放出来的人力可以用于充实一线法官、检察官办案力量,进一步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办案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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