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革命是如何展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四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成效(2)
(二)司法责任制使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意识增强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授权与监督两个方面同时展开的,各试点法院、检察院均大幅授权办案人员自行履行判断权、决定权。上海市法院系统改革后,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为99.9%,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仅为千分之一;上海检察系统通过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减少了三分之二,检察官独立决定的案件占到82%。 惩戒委员会开始独立发挥作用,2015年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分别对1名审判员、1名助理检察员进行了惩戒。检法两院通过建立案件评查机制,压实了司法责任,有效避免了“一放就乱”的司法权恣意、任性行使。比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各级院通过对8841件案件的评查,发现案件质量问题118项,上海市二分检对于一起无罪案件进行个案评鉴的过程中,由抽签产生的检察官与检委会专职委员组成评鉴委员会,通过言词方式并经无记名投票最终确定办案人的责任,体现了评鉴程序的科学、公开、公正。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院对2015-2016年度结案的14167件案件中的9369件开展了个案评查,有174人次因为审判程序、办案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并对不能胜任审判新要求的个别法官进行了劝退或调整工作岗位。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创新司法质量评查机制,与律师事务所、高校法学院合作建立第三方司法质量独立评查机制,开展季度评查,2016年全年及2017年第一季度对该院办理的299件案件进行了评查,占全院案件总数的66.4%。其他试点地区单位也在尝试不同形式的第三方外部评价机制,比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自开展本轮司改以来,引入外部评价,先后向公安机关、案发单位以及律师、涉案人员及其家属发放调查问卷6407份,收回5214份,社会评价意见反映良好。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发布,增强了检法两院的外部独立性,发挥了重要的警示作用。法检两院领导普遍反映,来自地方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外部干扰大大减少。有的省对于两个规定的执行也狠抓落实,比如广东省政法机关2016年全年共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2件,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70件,其中查实11名干警因违规过问案件而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部分试点法院着眼于放权与监管平衡难的困境,探索创新新型监管机制,比如佛山中院实施“人案双管”监督机制,建立监察室与案管办联动监督机制,将业务监管与职业道德监管有机衔接,破解了监督两条线、两张皮的机制衔接难题,同时该院还落实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通过审务督察,发现问题13个,发出督查通报3份,约谈104人次,谈话提醒10人13次,对院领导行使案中监督权全程留痕,严格落实了过问案件登记制度。 (三)司法职业保障使法官检察官待遇提高,提高了尊荣感与工作积极性 试点省市均已完成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套改及员额法官检察官薪酬提升的改革,按照员额法官、检察官高出同级公务员50%,其他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高出20%的比例提高司法人员工资收入。基层法院、检察院职务序列单列后,职级晋升的天花板被打破,法官、检察官迎来了更为广阔的晋升空间,大力提升了其职业尊崇感与工作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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