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革命是如何展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四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成效(4)
在本次评估研究中,我们发现,凡是司法体制改革卓有成效的省市,当地政法委都具备着积极主动的工作作风;凡是改革不力、推进缓慢的省份或者改革事项,都有当地政法委畏难、消极的因素影响。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政策性、政治性比较强,更是涉及到司法机关与社会相关部门、群体的切身利益,部门利益与个人利益往往是改革的绊脚石与拦路虎。利益无涉、价值中立的政法委能够充分站在司法规律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科学合理地搞好顶层设计、加强有效督导,破解一道道前所未见的难题,触动一项项既得利益,推动了司法改革向司法革命的深度与广度迈进。 (二)科学的改革方法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四项基础性改革措施坚持试点先行、总结完善、全国推进的改革方法,通过试点的改革方法论将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有机结合,符合了司法改革的工作规律。试点,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也被称之为试验,作为实证研究方法中集成性程度较高的一类研究方法对于改革类事项的研究与推动具有典型意义,能够通过试点前后的数据比对验证改革方案的有效性,从而将改革建立在坚实的数据与客观的效果基础上,具有可衡量、可复制、可验证的科学精神。本轮司法改革的基础性改革举措采取了分批试点、总结推广的改革方法,避免了草率大范围推开改革举措引发的不良后果。此外,试点模式的改革方法也符合本轮改革的实际情况,四项基础性改革在我国的司法史上前所未有,由于没有任何的先例可供遵循,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中需要通过试点探索符合国情的改革举措。试点式的改革能够充分调动试点地方的积极性,形成百家争鸣、取长补短、竞相创新的改革氛围,通过实践磨合与总结统筹找到解决中国问题的有效路径。 (三)改革方向兼顾司法规律与中国国情 司法改革的总目标无疑应当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即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如何在当代中国实现司法公正却是一个充满争议,也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司法的运作过程从本质上看包括三大要素,法律规定、实施机制与司法者,前两者分别通过立法完善和法律实施的配套机制加以实现,而相对于前两项要素,司法者这一主体要素决定着法律能否真正得到公正、严格的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古语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着眼于司法主体这一核心要素,强调职业化、专业化、责任化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通过触碰、调整人的既得利益从而对整个司法体制产生改革效果。以人为核心的改革目标设定,符合了当下中国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找准了真正推动改革的着力点,避免了过去多年改革中淹没于细枝末节的机制改革最终收效甚微的曲折改革道路。 (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革新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矛盾有二:一是人案矛盾处于历史峰值,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矛盾如何平衡考验改革者的智慧;二是放权与监督之间的矛盾令改革者面临双重困境。在上述背景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成为本轮司法改革中应对上述困境的必然选择,而司法领域中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在世界范围内仍属新生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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