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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7-06-19 13:24来源: 中国律师网浏览:手机版

  劳动关系是工业化时代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准。劳动关系及相应法律制度问题,不仅涉及数以亿计劳动者权益的实现,还涉及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劳动关系理论研究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概况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根据对劳资关系是否可以调和的态度不同,国外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可以分为:天然调和论、不可调和论、可以调和论。我国的劳动关系理论则历经三民主义劳资协调理论、新民主主义劳资两利和社会主义公私兼顾理论。

  20世纪中叶,由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差异,以及国民经济具体体制、运行方式的不同,形成了三种各具特色的劳动法律制度模式:一是以政府或法律对劳动关系领域事项直接干预和调整偏少为特色的英、美普通法模式。二是以国家通过成文法律对劳动关系介入全面、干预程度高为特征的德、法大陆法模式。三是以兼具前两者相关特色,实行终身雇佣制、企业层级的集体谈判及协议制和普遍的资历制度三项制度为特点的日本模式三种不同的劳动法律制度模式。形成了包括个人权利制度、集体权益制度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三大基本制度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体系。在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却呈现出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景象。一方面,大量的成文法律陆续颁布,国家和法律对劳动关系领域的干预力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而组建或参与的民间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予劳动争议纠纷的协调与解决。

  从劳动关系理论研究及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建设过程看,劳资冲突与协调一直是理论研究与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国家及法律的干预力度强弱演变贯穿在整个劳动关系理论研究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至今仍未解决。如何解决这一课题,无疑对建设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为此,笔者提出“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希望以此解决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二、“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构建

  (一)“君子”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制度的存在生态——“和而不同”

  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与“同”是一对哲学概念,“和”与“同”是事物存在的两种不同状态,是人们处理问题的两种不同方法。“和”指不同的事物和合、统一,就是矛盾的统一;“同”指相同的事物相加、同一。我们所追求的就是充满生机、能够不断创新和谐劳动关系局面的“和而不同”的劳动关系形态,故笔者借助中国古代文化称之为“君子”型劳动关系。它包合两个方面的含义,或者说它的存在表现为两个层面的生态。

  1、从宏观的层面说,它是不同模式的劳动关系与法律制度的和合共生。

  它要求不同的企业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性质以及不同的企业文化,制定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不同的劳动关系模式,而不是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关系模式千篇一律。孔子说:“君子之心公,……然虽与人和,而不与人同。”我们要的“君子”型劳动关系是由拥有不同的规章制度、不同的劳动关系模式组成的充满生机的和谐劳动关系,即“和实生物”的“和而不同”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不是由于强求一致而矛盾纷呈的“同而不和”的社会劳动关系。但是不管有多少不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君子”不可背弃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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