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机开车门剐倒骑车人 被判赔偿26万
本网讯 司机张先生开车门将一名骑车人剐倒,造成对方九级伤残。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和张先生赔偿骑车人共计26万余元。
44岁的邓女士诉称,2012年8月26日,她在顺义区顺安路双兴南区东侧骑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适遇张先生驾车头南尾北开车门,左前车门与她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她受伤,车辆损坏。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张先生负全部责任,她无责任。她起诉索赔33.5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张先生承担。 张先生对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并称自己已给付邓女士现金5000元。 经司法鉴定,邓女士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核确认邓女士的合理损失共计26万余元,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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