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开展涉民企刑事“挂案”清理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刘硕)涉民营企业案件刑事“挂案”,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销案件,怎么可能让市场主体放手发展?记者从7日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新一轮“挂案”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保护自然人和各类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 最高检负责人指出,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 最高检负责人表示,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对于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间借贷掩盖的“套路贷”犯罪。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但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检察意见。 平等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要深化、落实平等保护。以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为例,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及涉案人其他民事纠纷不因被告人所犯罪行轻重、处于不同被追诉阶段而不同,这就是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最高检负责人强调,在检察机关监督履职中,对包括国家、集体、民企在内的各类民事主体要一视同仁,国企、民企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基于身份不同而在司法上有差别对待。 据了解,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持续上升,去年受理14.2万件,同比上升达23.9%。(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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