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欺诈致合同无效 单位仍需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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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李某于2008年5月通过应聘进入寿光市一家保险公司工作。2009年4月,公司因员工调整,需要审核原始证件。在审核过程中,公司发现李某当初出示的毕业证系伪造,达不到公司的应聘标准。公司遂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以李某存在欺诈为由,拒绝支付李某离职前1个月的工资。李某不服,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仲裁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的情形,双方所签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在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于李某已付出了劳动,公司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其工资。仲裁院遂裁决公司支付李某离职前1个月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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