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警部门只管调解不出责任认定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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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问:一起死人的交通事故,在没有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办案交警口头说事故责任已经经队里讨论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并且调解,双方已经签调解书,钱也当场赔消了。请问:交警这样的办案程序对吗?这样口头承认的责任并且双方签了调解书后,事情算是解决了吗?
答:对交通管理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出具和送达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认定或者调解协议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交管部门调解应是建立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就当事人对自己该如何承担责任应当十分清楚,而本案中交警在没有做出责任认定书之前,就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属程序违法。根据现行法律,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下调解结案,但经过交警部门正式调解的必须以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在未作出责任认定书就进行调解的,就可能有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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