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单位名义借款供自己挥霍,其行为构成犯罪吗?
|
本网讯 问:某乡一邮政支局局长以单位用钱为名,向个人借款8万元,未入帐(单位其他人不知道),并在欠条上盖上支局的邮戳(不是公章),用以自己挥霍。请问如何定性?构成诈骗还是贪污呢?
答: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他借的钱未入帐,并在欠条上盖上支局的邮戳而非公章,所以当事人只系假用单位的名义贷款,而实际上该款项并未成为单位的财产,即不是公共财物,所以不构成贪污罪。 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一、采用虚构事实以单位名义进行借款欺骗被害人;第二|支局局长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为目的;第三、被害人因受其欺骗产生错误的认识将钱交与支局局长,造成财产损失;第四、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第五、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综上,该支局局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可以定性为诈骗罪。(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最新资讯:
- 北京联通基站占用一村民口粮田22年零赔偿引发热议10-30
- 南阳市00后村民冒充富二代骗取网红近百万元09-15
- 郑州市伏牛南路信阳炖菜赌博窝点屡禁不止是何因?09-15
- 固始建业府拖欠工程款后续:耍赖项目受到政府肯定09-08
- 法务红利与民生福祉07-18
- 固始县亚龙湾庄园楼顶铁塔居民“集体失眠”07-18
- 淅川县浩洋钒业监守自盗?向南水北调水源区偷排污水06-17
- 山东永牛建筑工程公司违法承揽日照钢铁拆除工程06-16
- 25名学者,被集中通报批评06-16
- 筑牢法治根基 锻造公安铁军06-15
资讯排行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