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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应聘厂长为名骗取三名服装厂老板16万元获刑

2019-08-27 13:45来源:正义网浏览:2942次手机版
  正义网武汉8月26日电(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陈郁青)为偿还赌债,男子洋装应聘厂长,骗取多名服装厂老板钱财,被抓后企图以其案件定性不准为由减轻罪责。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检察官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罪名,最终让诈骗者罚当其罪,挽回了民营企业主的损失。
  “我曾经在东西湖当了很多年的服装厂,如果你录用我当厂长,我可以带几条生产线的工人过来。”2018年1月,黄陂区某工业园尚力服装厂老板高某面试了一个自称管理服装厂经验很丰富的人,名叫乔某。乔某对于服装生产流水线上的各种问题头头是道,并声称可以解决尚力服装厂缺工的问题。
  听到乔某的一席话,高老板大喜过望。他立即与乔某签订劳动合同,聘请乔某作为尚力服装厂的厂长,并按照服装行业的惯例,支付给了乔某三万元作为保证金,让其调动手下的工人。
  然而高老板不知道的是,早在2017年底乔某就因为沉迷于网络赌博背负了十多万的信用卡欠债,于是佯装应聘厂长骗取钱财。往后几天,乔某分别以父亲突发心脏病、需要治疗费、安葬费、伙食费为由,不断找高老板借钱,总计金额达到十万元。急需厂长的高老板并没有过多思考,每次都爽快地借给了他,最后却发现乔某更换了电话,消失得无影无踪。
  2019年1月,公安机关以乔某涉嫌诈骗罪,向黄陂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乔某利用上述手段在工业园内诈骗多次,共骗取三名服装厂老板161000元。提审时,乔某表示对公安机关的定性不服,认为他与服装厂老板签订了用工合同,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辨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点,二者虽都是诈骗,但是量刑悬殊,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高于一般诈骗罪。”在综合研判了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之后,检察官认为,乔某的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应定性为诈骗罪。
  “就案件事实而言,乔某在行骗之初,确实跟服装厂老板签订了用工合同,但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需要体现出一定的经济性,才能凸显出其犯罪客体。乔某与服装厂所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同时,乔某的犯罪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签订合同只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个环节,更多的诈骗行为是脱离于这个合同的,因此该案定性为诈骗罪更为适宜。”检察官进一步解释。
  黄陂区检察院最终以乔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支持了该院的公诉意见,日前以诈骗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161000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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