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一团伙非法狩猎22种野生鸟类 被法院判刑
本网讯 鸟类野生资源受国家保护,但贵州人黄某却在“老梁”捕鸟赚钱的引诱下,招呼了三名同乡到瑞安,起早贪黑地干起了捕鸟的活计,直至案发,黄某四人共计狩猎野生鸟类3500只。9月12日,瑞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0月,老梁打电话给黄某,称可以捕鸟赚钱。黄某刚刚有了孩子,原来务农的工作赚钱不多,家里经济又比较困难,黄某便动了心思。应老梁的要求,黄某叫了老乡吴某等人,于10月16日一起来到瑞安。 黄某与老梁事先商量好,捕来的鸟不论死活,以每只0.7至0.9元的价格卖给老梁。老梁则在笔记本上记好,再将收购的鸟托运到广州出售,卖掉后按照每人捕抓的数量来计算价钱。 黄某与吴某等其他三人约定,四人捕获的鸟类统一交给黄某,由黄某卖给老梁,等卖鸟的钱拿回来后再分钱。 10月18日,黄某、吴某等四人开始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的江边芦苇丛中,采取竹竿架起二十余张塑料网,待鸟儿撞到塑料网粘住再捕抓的方式进行狩猎。 每天早晨4时许,黄某等人便去抓网上粘住的鸟,四人一天大约能捕200至400只。陆续10天时间,四人捕猎了野生鸟类3500只。 11月7日,瑞安市公安局上望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出租房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出租房内存放装有大量鸟类的集装箱,随后,民警抓获了在场形迹可疑的黄某。 原来当天,黄某前往出租房向老梁出售捕获的鸟儿,交易登记完成后,黄某在现场逗留时,正巧碰上来检查的民警。 之后,公安机关从出租房内缴获鸟类野生动物11872只。现场的鸟类,多数是以30只一袋装在集装箱内,采取冰块冷冻保存。案发后,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缴获的鸟类野生动物全部是浙江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灰头鹀(wu)、树鹨(liu)、暗绿绣眼鸟、大苇莺、蓝点颏(ke)、红点颏、红肋蓝尾鸲(qu)、红北尾鸲、黄莺、黄胸鹀、黄喉鹀、白眉鹀、栗鹀、赤胸鹀、小鹀、云雀、乌鸫(dong)、青脚鹬(yu)、白眉鸫、麻雀、黄眉柳莺、棕扇尾莺、稻田苇莺等22种野生鸟类。 瑞安法院认为,黄某、吴某结伙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瑞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张茵 通讯员 芮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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