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前介入锁定受贿3900万元财物铁证
2017年至2018年,山东省日照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了杜某特大受贿、滥用职权案。该案除了受贿犯罪数额巨大、时间长、笔数多外,受贿的情形复杂多样。同时,该案也是系列贪腐案件中的一案。因此,案件证据的标准、事实性质的认定、案件之间的关联等问题比较突出,要想做好案件的最终处理,必须全面把握案件事实,掌握每一笔受贿事实的特点。一个案件出现纰漏,就可能对与之关联的其他案件产生影响。为此,我们重点做好该案的提前介入工作,精准引导调查取证,严格固定案件证据。 我们坚持以庭审的标准把握证据要求,对需要审查的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审查;对需要完善、补强的证据,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力求做到半天内反馈。提前介入阶段,我们共审查证据材料万余份,提出补正意见近千条,确保了证据效果。同时,我们积极参与疑难复杂事实的研究,帮助确定案件定性,引导调查取证方向。 杜某一直担任国有企业一把手,企业经营所涉及的问题纷繁复杂,涉及到国际贸易、企业注册、上市、期货、股票等各个领域,而杜某的受贿行为有很多就发生在这些领域,给办案带来了很大挑战。在提前介入时,我们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就案件问题与调查人员共同探讨,反复论证,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参考意见,成功引导调查取证方向。如对杜某与洪某合伙成立公司过程中接受洪某投资款的行为定性问题,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的意见,并提出补强证据的建议,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杜某收受洪某2210万元的事实符合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形,该笔事实也是杜某受贿案件中金额最大的一笔事实。 此外,我们还注意统筹其他案件的相关信息。因为该案与其他案件有关联,在提前介入的时候,就比较注意案件之间相关联的信息,做好协调工作。如对同一行贿人给多名被告人行贿的事实,提出统一调取证据的意见,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办案效率。 由于提前介入工作做得扎实有效,夯实了案件的证据基础,案件的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都进行得非常顺利。法院认定了杜某收受他人贿赂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25万元的事实,以被告人杜某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 (讲述人系山东省日照市检察院检察官)(责任编辑:刘晓方)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最新资讯:
- 河北省行唐县法学会开展普法宣传“进公园、进企业”活动09-08
- 达州通川区法院开展“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活动07-18
- 打虎!正部级刘慧被查07-18
- 淅川县浩洋钒业监守自盗?向南水北调水源区偷排污水06-17
- 河南省纪委监委同时通报两名厅官被处分06-16
- 25名学者,被集中通报批评06-16
- 筑牢法治根基 锻造公安铁军06-15
- 政产学研联合调研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共绘长三角法治协同新图景06-10
- 郑州市市长督办经开区一村民征迁赔偿款06-06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05-06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