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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二审:公安、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核对防止伪造凭

2018-12-24 13:26来源:中国新闻网浏览:2033次手机版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张子扬 梁晓辉 张素)车辆购置税法(草案)23日下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当日在作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办理车辆登记,为了防止伪造凭证等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核对。
  草案还显示,在中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江必新指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挂车包括拖拉机牵引的挂车,而这种挂车属于农业机械,不应当征收车辆购置税,目前也没有征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中的“挂车”明确为“汽车挂车”。
  草案明确,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等,免征车辆购置税。
  此外,江必新还指出,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和地方、部门建议增加对新能源汽车免税的规定。国务院方面表示,对新能源汽车减免税,消费税、车船税相关制度已作安排;同时,目前国务院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属于阶段性政策,不宜在车辆购置税法中作出规定。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上述两个问题不作修改。(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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