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陇南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志强涉贪二审拒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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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原陇南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志强涉嫌贪污一案,此前被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王志强不服提起上诉。昨日,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 2007年12月6日,王志强利用分管陇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职务之便,安排手下民警将在成县办案时收取的100万元保证金,借给陇南市第三建筑公司,用于归还其已经到期的信用社欠款,直至2008年4月归还,时间长达4个月之久。 2007年,根据陇南市政府安排,陇南市公安局决定由副局长王志强带队,前往白云公司成县厂坝矿区整顿秩序,市政府拨款10万元,经协调,不足的经费由矿区报销解决。在整顿期间,王志强以汽车修理费、招待费等名义,先后5次找矿区报销共48万余元。在整治矿区中实际支出费用仅为11万余元,剩余35.6万余元全部流入王志强手中。2008年7月,王志强将其中34万元投入股市炒股。 一审法院认为,王志强挪用公款100万元给陇南市第三建筑公司,时间超过3个月,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整顿矿区期间,王志强虚报冒领整顿经费35.6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判决:王志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涉案赃款依法追缴。 庭审中王志强情绪激动,对公诉机关对自己的指控均不予承认,拒不认罪。该案未当庭宣判。 (实习记者 马红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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