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5月作出的刑事裁定,李锦莲,男,1950年6月3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农民。1998年,李锦莲被怀疑用奶糖毒杀同村的两名儿童。1999年,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锦莲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年初,李锦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在5月18日的再审过程中,再审合议庭听取了各有关方面意见,并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就与案件审判相关问题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辩护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明确了庭审程序相关事项和庭审调查重点。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保障了李锦莲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李锦莲及其辩护人和检察员对原判认定证据发表了意见,控辩双方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出庭意见和辩护意见,李锦莲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表示,将充分考虑李锦莲及其辩护人和检察员发表的意见,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裁判,择期公开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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