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强代表、李大进委员呼吁强化网络犯罪前瞻性研究
3月10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五年来,在两高共同努力下,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基本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体系。 今年两会上,关注网络犯罪的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志强和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表示,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方面,最高检司法解释工作做到了“及时、有力、注重回馈”。同时,他们期待面对网络新型犯罪,检察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网络犯罪前瞻性研究,促进司法解释与立法“耦合”。 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体系基本形成 记者采访时注意到,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有关“突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部分,被众多代表委员用笔加以重点标识。 “最高检工作报告说,近两年来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万人;检察机关还积极投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五年共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14.4万人,是前五年的2.2倍。这两组数字背后,警示着我国打击网络犯罪刻不容缓。”李志强说。 李志强表示,与传统犯罪相比,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普通群众防不胜防,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两高依法准确及时利用司法解释权作出回应。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惩治网络犯罪,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维护网络安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部和网络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例如,针对打击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2013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底,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5月,会同最高法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在规范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程序方面,2014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工作,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基本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体系,为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最高检司法解释工作及时、准确、注重回馈 “及时制定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具体举措。”李志强说。 李志强举例说,近年来,检察机关聚焦网络犯罪中常见多发亟须解决的问题,如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着眼服务保障“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彰显了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的鲜明态度,推动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力度不断增强。 “及时、准确、注重回馈。”李大进用三个词对最高检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工作给予肯定。 在李大进看来,针对司法实践中打击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检做到了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规范相关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从具体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出台十分符合执法司法机关办案需求,有效弥补了法律漏洞。 “我曾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参加过检察机关组织的座谈会、开放日活动,通过与曹建明检察长等最高检领导面对面交流,我深切体会到,最高检每一项创新举措的出台、每一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十分注重后期实施效果以及社会各界的反馈。”李大进表示。#p#分页标题#e# 李大进同时指出,网络犯罪属于高科技犯罪,具有不可预知性,相对而言,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他建议检察机关强化网络犯罪前瞻性研究,精准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内网络犯罪发展的趋势,并作出恰当的完善法律工作安排。 适时清理,促进司法解释与立法的“耦合” “目前,有关办理网络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较为碎片化,建议相关部门在一定的时间节点,将其进行有机梳理和整合。”李大进呼吁,及时清理废止已经不适应办案需求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并将符合法律规定、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汇集成编。 “治理网络犯罪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相关制度体系建设上,必须动态、持续、系统地去推进。”李志强建议,面对司法实践困难,最高检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弥补法律空白,例如,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期待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网络犯罪的法网,维护金融安全、维护百姓的财产安全。 李志强也建议,及时清理废止那些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解释,促成司法解释与立法的“耦合”。(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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