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享“电动自行车”竟是机动车?出事故后租车公司同担责
|
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 熊琳)未成年人李先生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出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李先生将租车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租车公司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用手机软件租赁了被告公司所有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一辆,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身体接触,造成自己受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为此支出了医疗费和赔偿金。涉案车辆经鉴定属机动车,要求被告公司赔偿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与李先生间属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首先,被告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软件提供的是“电动自行车”共享服务,但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被告公司未尽提供符合约定车辆的义务;其次,事发时李先生未满18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虽被告提示禁止16周岁以下人员骑行且规定实名注册,但因其提供的车辆系机动车,并且向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用户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被告公司的提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再次,其提供的是机动车,无论从车辆重量、限行速度,均非18周岁以下未经专门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培训的李先生所能掌控。因此,被告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双方约定,应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李先生作为用户,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所致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最终酌定被告公司对李先生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近23万元。 (责任编辑:韩佳欣)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最新资讯:
- 北京联通基站占用一村民口粮田22年零赔偿引发热议10-30
- 河南通报:正厅级张国伟,主动投案09-15
- 郑州市伏牛南路信阳炖菜赌博窝点屡禁不止是何因?09-15
- 固始建业府拖欠工程款后续:耍赖项目受到政府肯定09-08
- 河北白洋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恶意欠薪长达4年07-18
- 固始县亚龙湾庄园楼顶铁塔居民“集体失眠”07-18
- 淅川县浩洋钒业监守自盗?向南水北调水源区偷排污水06-17
- 山东永牛建筑工程公司违法承揽日照钢铁拆除工程06-16
- 25名学者,被集中通报批评06-16
- 筑牢法治根基 锻造公安铁军06-15
资讯排行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