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庆丰诉黄祥锦海商纠纷纠纷一案
文号:(2007)琼民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庆丰,男,汉族,住所地临高县调楼镇调楼村文道巷23号。 委托代理人:林家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祥锦,男,汉族,住所地临高县调楼镇调楼村西三路5号。 委托代理人:罗游,男,31岁,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工业大道北金濂路北方万银花园A-401房。 上诉人桂庆丰与被上诉人黄祥锦因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海事法院(2007)海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庆丰的委托代理人林家旺,被上诉人黄祥锦的委托代理人罗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和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海事法院(2007)海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海事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戴义斌 审 判 员 范 忠 审 判 员 高江南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芸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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