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 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 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 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 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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