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国家为帮助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以前在全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立这项制度。与此同时,由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也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这一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同时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届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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