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条件是什么?
|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最新资讯:
- 北京联通基站占用一村民口粮田22年零赔偿引发热议10-30
- 南阳市00后村民冒充富二代骗取网红近百万元09-15
- 郑州市伏牛南路信阳炖菜赌博窝点屡禁不止是何因?09-15
- 固始建业府拖欠工程款后续:耍赖项目受到政府肯定09-08
- 法务红利与民生福祉07-18
- 固始县亚龙湾庄园楼顶铁塔居民“集体失眠”07-18
- 淅川县浩洋钒业监守自盗?向南水北调水源区偷排污水06-17
- 山东永牛建筑工程公司违法承揽日照钢铁拆除工程06-16
- 25名学者,被集中通报批评06-16
- 筑牢法治根基 锻造公安铁军06-15
资讯排行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