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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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杨傲多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案》,本次修正主要根据国家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修改事项:“举办国际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作出的。 本次修正的主要内容为:将《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广播电视节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动,应经省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广播电视节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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