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近半数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形成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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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今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截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65件,判决发生效力的犯罪分子264人。其中,近一半案件属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形成产供销一条龙。 生理盐水冒充狂犬疫苗 安徽省高院还公布了7起近期宣判的典型案例。张某家庭式加工假狂犬疫苗就是其中一个。 去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某伙同父亲在家中用针管抽出其三哥购买的医用生理盐水,注射到狂犬疫苗的玻璃瓶空瓶中,然后用机器压上盖子,贴上标签装盒封箱,交其三哥对外销售。受三哥委托,张某多次通过客运车辆发货,以客运车辆车主代收货款的方式向亳州销售假药人用狂犬疫苗1800余盒。此外,张某还帮助其三哥加工假药喜炎平针剂。 今天上午,张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外,其他6起案例涉及生产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假药,购买私盐冒充碘盐销售,收购死因不明的狗用于狗肉卤制、销售,非法生产加工金针菇罐头用于销售,用添加剂美化豆芽外观以及用双氧水漂白豆腐方便销售等方面。 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高 从全省法院审理情况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12年、2013年两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24件,判决发生效力的犯罪分子230人。而2014年前4个月就已受理4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8件,判决发生效力的犯罪分子34人。 二是犯罪主体较为特定,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绝大多数都与他们的职业有关。 三是犯罪目的较为单一,即为了非法牟利。 四是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高。从审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来看,近一半属于共同犯罪,个别案件中的被告人多达十余人;在作案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形成产供销一条龙。 据介绍,这些案件的罪名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将加大财产刑判处力度 安徽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面对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全省法院将更加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化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犯罪分子付出高昂代价,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该负责人说。 此外,全省法院还将进一步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出狠拳、打重拳。注重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积极推动监管体系的完善,力争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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