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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5)

2021-01-29 14:4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经调查核实发现莫某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五省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查明“莫某”收取姚某7万元彩礼,并多次冒名登记结婚事实。为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强化释法说理,于2020年9月举行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案虽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在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认定骗婚事实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应主动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2020年9月,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姚某与“莫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及《结婚证》的颁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实缺少合法要件的应当撤销。随后县民政局注销了该婚姻登记信息。
  针对姚某多年奔波申诉、生活艰难的情况,县检察院给予司法救助4万元,并积极帮助姚某解决子女落实就学问题。针对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涉嫌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县公安局进行一步立案侦查。
  【意义】
  因他人冒名而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且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错。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会,督促引导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推动问题快速实质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8.王某等54人与山东省某镇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裁判执行
  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终结执行后立案恢复执行
  【案例简介】
  山东某市甲县某镇政府联合第三人东某村委会及案外人西某村委会共同制定了拆迁安置方案。镇政府、第三人东某村委会根据王某实际房屋情况,与王某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因镇政府未能按期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王某向该市乙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县法院判决镇政府、东某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安置费。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镇政府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判决生效后王某领取了安置费,乙县法院在征得王某的代理人同意后,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后镇政府仍未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又产生了新的临时安置费,王某认为判决确定的内容尚未执行完毕,遂向乙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未予受理。
  2020年7月30日,王某向乙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乙县法院执行的其他拆迁户与镇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等53件案件与王某申请监督案属同类情况,遂决定对其他53件案件依职权受理,并依法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对该54件案件进行受理并执行。乙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王某等54人的申请合并立案执行。
  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持续关注跟进案件执行进度。后镇政府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王某等人给付了2020年12月26日前的临时安置费,并办理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手续,案件全部履行完毕。2020年12月24日,乙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予以结案。
  【意义】
  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当事人以执行内容尚未履行完毕为由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未予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发现存在其他类案的,可以依职权监督,通过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法院依法再次立案执行,有效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居住权、财产权,推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服务社会稳定大局。
  9.湖北省武汉市某家具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农民工权益保护 行政争议化解 类案监督
  【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28日,武汉市某区人社局针对某家具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继续支付工资、赔偿金并处罚款5000元,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罚款。某家具公司收到处理及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区人社局遂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18日,区人民法院认定某家具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区人社局向无任何代理权限的柯某催告送达,催告程序不合法,裁定不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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