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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3)

2021-01-29 14:4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商请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解释、召开案件协调会、公开听证会等方式,指出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为由怠于履职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督促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审查办案和化解调处相结合,在抗诉的基础上,跟进促和,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一揽子解决案涉小区其他189户回迁安置户的退费问题。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妥善解决同一领域相同或类似问题,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4.某村五组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某区政府和冯某土地行政登记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土地行政登记
  【案例简介】
  2004年4月28日,某农产品公司与冯某等签订了《某甜菜站转让协议》,将某甜菜站有偿转让。同年6月9日,某区人民政府依冯某申请向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1月16日,某村五组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划拨形式为冯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村五组提出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村五组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申请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并就有关专业问题咨询国土专家,审查认为,冯某个人将诉争土地用于仓储不符合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本案争议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某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足;某区政府在颁证过程中地籍调查程序存在瑕疵,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中多处未按规定填写完整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证据证明,某区人民政府作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据此,2019年12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6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
  【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某区人民政府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划拨形式为冯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此为据提出抗诉,促使错误判决和行政行为得到纠正。
  5.张某与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工伤认定 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2008年5月7日15时许,某市某煤矿职工张某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四轮拖拉机相撞受伤,拖拉机驾驶员逃逸。2008年7月14日至2009年9月27日,张某与某煤矿工伤认定争议,经过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次决定和某市人民政府三次行政复议,均未得到最终处理。2009年9月27日,某市人民政府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行政复议调解,并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后,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书,请求认定张某系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以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未予支持。2018年1月8日,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实质性化解条件,遂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做好争议化解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鹤岗市人民检察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并非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双方争议也非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调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调解书。202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该调解书,并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0年10月22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决定,认定张传义为工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院、鹤岗市院三级检察院联动化解,张某最终获得了一次性工伤赔偿金10万元,2020年12月2日,检察机关举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宣告,这起12年的行政争议终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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