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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行政处罚法修订推动“柔性执法”(3)

2021-01-27 14:19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除原有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等规定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为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并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依法公开,且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禁止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一方面,新增条款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申诉或者检举;有关机关也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不文明的执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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