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好老百姓的“救命钱” 须多部门综合执法(2)
三是大多数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和国有性质,导致一些行之有效的发票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无须遵守或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如财政、审计等相关主管部门能进行监管,确保这些财务制度或替代性制度得到遵守,将有助于医疗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以更小的成本,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管。然而,从实践中发现,对医疗机构的财务制度监管经常是缺位的。许多医疗机构年度的合规性审计报告,基本上是走过场,没有相关的审核单位,一些医疗机构甚至不知道这些审计报告应当提交给哪个部门。还有一些医药机构通过长期往来账挂账、现金支付、白条入账等方式,将单位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关联单位,甚至据为己有,这将直接导致原应属于公共卫生基金的资金流失,影响了医疗机构服务水平的提升。另外,上述非法占有的便利性,又成为欺诈骗保的一个重要诱因。由此可见,财政、审计、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对相关的财务账册资料进行检查并相互通报相关情况,不仅能使各部门的执法检查更加高效,而且能有效地促进更多的医疗机构遵守相关法律。 多部门综合执法的具体做法 综合执法可以减少执法检查给合法企业所带来的成本和负担,还可以提高执法效率,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提高相关法律的遵守程度。理论上,综合执法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种是将符合合并条件的大多数执法机构的职能,合并在一个单一机构内,可保持一个单一机构的内部各专门部门,但整体上归于该单一机构的统一管理,简称为“合并”方法。前述的合并条件可表述为“如多个执法机构的职能是为了应对同一种风险,则可合并成一个执法机构”。实践中,可以按此条来进行机构整合和职能配置。 另一种是在保持各个执法部门独立性的前提下,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或其他协调机构来协调执法,即“协调”方法。由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涉及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审计、公安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能并非只为了应对同一种风险,因而不宜将这些部门合并成一个执法机构。故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应采用协调方法,即每个执法机构通过协调机构和相关协调机制和其他执法机构讨论、协调执法安排和分享执法信息,无须机构合并重组。采用协调方法,通常在每个相应监管领域安排一个“牵头协调机构”。该机构可以向其他机构通报其实地检查发现的结果,也可从其他机构获得相应信息。通过这种“互为耳目”的方法,可提高违法行为被发现概率和改善执法检查效果。此外,在检查那些技术不太复杂且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损失有限的微型、中小型企业或机构时,可让一线检查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承担更广泛的若干不同监管领域的执法检查任务;一旦他们发现相关问题,他们可以要求在不同监管执法机构工作的更专业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这些一线检查人员实际上是多个机构的“耳目”,他们的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较低成本替代一些更专业的检查人员。 为了更好地使用上述协调方法,各个监管部门应建立一个统一的执法信息系统,或以其他方式将现有的执法信息系统强有力地连接起来;任一执法检查机构可以系统地与其他执法机关共享所有的相关数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共享检查执法计划和预案。 已有证据表明,被监管的企业或机构在一个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经常预示其在另一个监管领域也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因而,共享信息极为重要。在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管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进而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执法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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