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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卖了我的房子(4)

2020-06-03 12:57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为了过户老人的房产,林国彬团伙专门成立了5家空壳公司,李淑惠遭遇的北京保俶贸易有限公司就在其中。团伙成员拿着被害人签署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户房产。过户后,或是通过房产中介出售房屋,或是把房屋低价抛售给其他小额贷公司,甚至通过虚假诉讼,以借款人不能还款为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处置房产并占有房屋的差价。
  将房产变现的过程中,他们用暴力手段进行清房,造成一些人无家可归。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团伙当中负责清房的万元春等人,表面上与公司毫无关系,但他们在私下形成相对固定的利益链。每到清房环节,这些人替林国彬出面完成。
  “他为了规避打击,尽可能地使这些涉恶因素的犯罪跟公司剥离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副总队长朱峰在接受《北京时间》采访时表示,“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与传统的黑恶势力犯罪相比有很大的区别,从林国彬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他是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有不同的部门正常运营,有实体,一般老百姓很难从表现形式上予以识破。”
  林国彬在讯问过程中一度辩称:“他们找了我们,跟我们借钱,拿房屋作抵押,那肯定是说白了,你不还钱我们就卖房子,这都说好了的。我认为我挺冤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孙振宇说:“民间借贷,出借人获取的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但是林国彬真正的赢利点是在于出售别人房屋获得的巨大的价值,欺骗被害人签订这些合同,并且利用这些合同,擅自过户他人房产,这就是他跟正常的民间借贷巨大的区别。”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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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国彬团伙的“军师”、律师李春杰,2016年11月起担任京广金融服务外包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此期间,他为林国彬拟定和完善了受害人签署的法律文书。
  李春杰的另一项工作就是出庭应诉。老人被清房后,林国彬团伙面临大量诉讼。为多位被害人代理民事案件的律师齐正记得,在法庭上,即使面对这些无助的老人,李春杰也多次作了虚假陈述,欺骗法庭。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孙振宇说:“他作为律师,大量参与诉讼,通过卷宗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陈述过,他们如何在公证环节被欺骗,作为一个律师,李春杰了解所有的法律规定,也看到林国彬公司的所作所为,依然提供帮助,不仅仅是诈骗的共犯,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属于积极参加者。”
  团伙的另一成员、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一警长,2016年10月以人民币70万元入股林国彬的京广金服公司,占股7%,并按照比例分红。他用电子钥匙进入公安内网,查询个人信息,以此来判断是否利于清房。
  在林国彬组建的名为“司令部”的微信群里,清房人和老人发生纠纷报警时,这位警长曾发语音提示处理这种纠纷的方法:“反正这种情况就死活不能让他们再进去住,派出所如果要是再说‘不让他们进去容易出危险’这种话,那你说,我有解决办法,我给他们租房子,给他们开宾馆,他们不去能赖我吗?不行你就处理我,你又处理不了我,只能让他们上法院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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