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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治理规则引发争议 专家:应加强对超级平台的规制(3)

2020-04-29 09:4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韩伟看来,自我优待并不必然构成支配地位滥用,需在个案中进行效果测试。他指出,针对自我优待行为,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梳理的重要问题包括:自我优待是否构成独立的滥用行为类型?自我优待是否以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为前提?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认为,不能单看数据之间的竞争,在观察的同时,也要注重对数据产品和服务差异性的考量。数据问题还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对于未来是否要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他持有保留态度。他还指出,我国有不少特色的治理方式,比如协调或者约谈,当下,可以加强这些柔性的监管,等待理论形成共识,再把它纳入法律框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尽快建立分类、分领域、分阶段的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这是当前监管政策亟须强化的重要任务。对于符合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但存在竞争不公平、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的,应及时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社会隐患的,应及时从严监管,同时加强风险预警,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部门规章。 
  互联网经济使得市场与市场的边界变得模糊,超级巨头跨界实施控制也变成成本极低的行为。通过对用户、数据和流量资源的控制和运用,社交软件的市场力量远远超越了社交市场,电商平台的市场力量也可能远远不仅限于电商领域。从微信对淘宝、快的打车、抖音、钉钉、多闪、飞书等应用持续的“封杀”和顺丰、菜鸟之间的强势对杠以邮管局居中调停暂停等事件可以看出,通过利用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依赖性,轻易跨越自己的原有市场,进入新兴领域,对于超级平台来说,越来越成为驾轻就熟的“套路”。 
  反垄断法规则如果对此视而不见,而依然秉持具体而微的相关市场界定讨论原则,必然将无法回应互联网市场竞争发展的需求。对此,如果长期采取不加干预的姿态,长远来看,对于开放的互联网来说,会形成何种阻抑效果,甚至导致互联网走向封闭、抑制创新,这些都是在战略上需要重点考虑的核心命题,也是进行国际竞争、促进新经济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基础性命题。(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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