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治理规则引发争议 专家:应加强对超级平台的规制(2)
权利属性不明,导致滥用数据资源的违法行为很难得到有效规制。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翟巍以微信屏蔽飞书为例,提出“大量数据资源,并不是私有财产,而是公共财产,监管部门应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数据资源的收集、管理和分配进行监管,以保障所有行为都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对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数据垄断行为,可以从反垄断法的视角进行分析;对于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的互联网公司,如果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这就是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他强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指出,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他认为,“微信利用技术手段,封禁钉钉、飞书等公司合法提供的远程办公产品,构成变相形式的不兼容行为”。 数据竞争中的常见问题 “在数据领域,经常会考虑到数据共享与抓取时所产生的涉及平台间的不正当竞争、数据权属、基于用户意志产生的纠纷等问题,比如信息共享与抓取时会涉及用户生成的内容、用户身份信息等,这是比较典型的中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无论是互联网平台的“封杀”与屏蔽行为、平台“二选一”等排他性交易以及平台自我强化后通过并购形成的多轮杠杆效应,还是近期的“封杀”钉钉、飞书事件抑或是从前的3Q大战,都运用了在技术上误导或欺骗用户的方式,而这些都是当前平台竞争存在的问题。“如微信对钉钉、飞书的‘封杀’和屏蔽行为,它通常会告诉用户,其他平台的链接不能正常跳转,是从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用户体验更加良好。但是,真正原因可能并非如此,因此,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对用户的误导,违背了诚实信用规则。” “目前来看,网络中的数据流动并没有非常明确、统一的规则,这也是当下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竞争加剧的根源所在。”北京师范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张江莉以新浪诉脉脉案为例指出,“司法判决曾对数据流动提出过‘三重授权’的原则: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数据提供方向第三方开放数据的前提是数据提供方取得用户同意,同时,第三方平台在使用用户信息时还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其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再次取得用户的同意。此外,司法机关在考虑数据权益的分配时,还要考虑用户、在先企业、在后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同的数据类型、数据流动是否有利于行业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信息流动等综合性因素。” “平台规制的立法思路,其实体现的就是立法者的价值主张,是用户优先,还是产业优先。”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看来,对于平台的规制,在立法时更需要做好产业发展与用户权益之间的平衡。近年来,平台间的竞争加剧,“二选一”的问题突出,引发各方关注。“谈及平台竞争‘二选一’的问题,很正当地就想到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但该法规制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腾讯头条、微信、飞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会有一些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于平台屏蔽其他平台的链接等行为,如果主管部门要求暂停,这种主导性的作用以及对于未来行为的引导,释放的信号是非常明显的。” 应加强对超级平台的规制 关于如何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规制,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提到,通过数据垄断与流量垄断,互联网平台将实现垄断的自我强化,且在自我强化后,互联网平台还会形成第二轮甚至第三轮的垄断。需要注意的是,上下游市场的垄断如果进一步强化将可能破坏创新创业的环境,同时存在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潜在风险。对此,他强调,在国家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将一些平台视为基础设施,例如,把一些软性平台基础设施化,同时加强数据保护和数据共享机制,并基于平台的行为对平台垄断问题进行动态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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