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办公领域近期出现的一些争议,再次引发人们对互联网数据垄断问题的关注。各互联网平台间对数据资源争夺激烈,如何保证竞争秩序的良性发展——
数据竞争:不能让垄断阻碍创新
王峰/漫画
平台治理规则引发争议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对注意力的争夺本质上转换成了对用户数据的争夺,因为只有获得用户数据,包括基本数据以及网络行为数据,才能实现对用户的存量和增量的竞争。从这个角度看,数据竞争就是互联网企业的根本利益之争。由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呈现出一方基于庞大数据来封锁另一市场参与主体的态势,因此,针对数据涉嫌垄断行为的规制,成为了互联网平台竞争的重要关注点。
近日,在线上办公领域出现的一些争议,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互联网行业数据垄断问题的关注。疫情期间,钉钉、飞书等与企业微信构成竞争的产品称,其在微信这一开放社交平台上的数据交换和内容分享受阻。钉钉、飞书等产品认为,在微信平台上,他们没有得到与企业微信同样的数据交换和内容分享权益,声讨微信没有“一视同仁”、在对其进行“封杀”。
通过平台规则来治理平台内各方主体的内容传播和其他行为,是目前互联网平台进行治理的常态。如果管理平台内容的行为有其正当性,为什么舆论和民众对于“封杀”行为总是带有特定的情绪呢?在竞争法视角下,这种“封杀”行为是属于平台经营管理的自治权范围,还是具有“不正当”的属性,从而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否定的评价呢?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和检察日报社联合举办了“互联网平台和数据竞争的新问题与新治理”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就数据垄断与竞争规制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如何看待超级平台的治理行为
在研讨会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发布了《互联网平台与数据竞争规制问题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报告》在分析了谷歌收购DoubleClick案,Facebook因滥用数据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HiQ诉LinkedIn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微信屏蔽百度、红包、飞书、抖音等国内外案例后,就互联网平台和数据垄断与竞争的规制路径给出建议:反思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适用的基本理念,探索反垄断法规则在互联网领域的可能创新,构建规制数据垄断的基本框架;对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规制不能只依赖平台的自我矫正,需要外部力量介入。应当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及时跟进研究和探索,发现互联网发展中的真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和治理方案,保证从根本上继续尊重、维护和倡导互联网的基础价值理念,从而确保互联网能够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创新动力和福利提升,并成为新经济跨越式发展、增加国际竞争力的驱动力。
《报告》指出,社交领域的超级平台在实施具有差别待遇的数据不兼容和链接“封杀”等行为时,应当通过对上述因素的具体考察,特别是信息传播者和数据使用者对平台的依赖程度,来判断此类不兼容和“封杀”行为是否会影响到竞争秩序,阻碍潜在的市场进入者,延缓甚至压制边缘创新行为的兴起。当超级平台一方面依据强势的锁定效应,能够阻止用户用脚投票,获得相当的市场集中度,另一方面,通过规律性、系统性、针对性的不兼容和封锁行为,有能力限制特定信息的传播和业态的兴起,就确有必要关注。比如,这些平台是否已经形成了跨越特定行业的市场力量,通过对传统反垄断法缺乏系统化研究的数据、算法、网络效应等力量的运用,影响到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兼容性和自生自发秩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潜在的创新和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