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大“疫”当前 无论哄抬物价还是制假售假都违法(4)

2020-02-06 11:09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案例五 春节旅行计划被迫取消后如何索赔?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各地已紧急叫停团队旅游服务。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通知中也要求各地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为了安全起见,提前三个月就已经计划好了春节行程的朱先生也决定居家防疫,没承想退票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 
  去年11月,朱先生计划在春节期间前往日本游玩,在某旅游网上订购了3张机票,共计花了10401元。没想到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计划,为了家人安全,立马取消了前往日本的行程。可谁知,当朱先生在某旅游官网提出退款要求后,经系统自动评估,退款需扣款项竟高达9426元,这意味着退款到手才900元左右。而且,朱先生与平台交涉期间,始终是线上客服在回复沟通,拨打网站客服热线,也一直无人接听。 
  全国各地均加强疫情防控,这意味着多数旅客需要变更或取消出行订单,像朱先生一样遭遇退票难的消费者不在少数,疫情期间,如何维权? 
  [律师解读]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进一步扩散,我国防控疫情指挥部部署了各种应急防控措施,包括限制、禁止组团旅游等人员聚集、流动措施,正是因为这样的应急措施导致了旅行旅游合同无法履行,这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根据目前民用航空局和铁路部门发布的通知,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和火车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相关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 
  其次,旅行团的退费应当由双方协商。《旅游法》第67条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如果旅行社主张存在“不可退还的费用”,就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费用的发生。 
  最后,如遇退票纠纷难题,作为消费者,应先与民宿、酒店、旅行团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投诉。如果前两步走不通,那么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案例六 
  编造虚假疫情消息、散布谣言 
  1月26日,北京市通州警方接到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月1日晚,一条有关疫情信息在呼和浩特市民的微信群中广泛传播:“紧急通知,刚接和林县疾控中心协查通报,吕某、女、1月10日从武汉回呼市,身体有发热情况,今天从和林县躲避监控来到你镇……”这一信息立即引起警方的高度关注。经过调查,2月2日,涉事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散布谣言被抓获。 
  经审理证实,春节期间,杨某某与其妻子吕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吕某于1月31日离家出走。为了找回妻子,杨某某假冒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恶意编造疫情信息,声称妻子刚从武汉回来,有发热症状,为了躲避监控,藏匿在临镇。结果,临镇干部信以为真,立即利用微信向全镇发出通知,造成一定范围的人员恐慌。 
  [律师解读] 
  通过网络空间编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虚假信息,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刑事法律法规,还会受到相应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中新增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